22January
2019

广州拟规定:到2020年,各类养老机构将全部购买责任保险

发布者:汇乐集     浏览次数:

 1月21日,广州市民政局在官网对《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指出,广州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到2020年,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应全部购买责任保险。

据悉,为全面建立广州市养老机构风险防范机制,降低、化解运营风险,切实保障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合法权益,广州市拟对原《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推行民办养老机构意外责任保险的通知》(穗民〔2013〕188号,有效期已届满)进行修订,市民政局会市财政局起草了《关于全面推行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根据广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相关管理规定,现就其内文条款及是否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等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指出,有六类保障拟入养老机构责任保险,范围包含几类情形:

(一)住养老人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在养老机构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住养老人人身损害或伤亡,被保险人有过错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二)公平原则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养老机构在广东省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住养老人遭受人身损害,住养老人及被保险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但依照法院判决或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事故赔偿处理中心或事故鉴定委员会认定被保险人仍应对住养老人给予经济损失补偿时,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三)第三者责任保障。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合同列明承保区域内依法从事养老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包括老人家属、进入被保险人经营场所提供服务或参观的人员、访客等)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四)从业人员责任保障。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遭受人身损害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五)紧急救援费用保障。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人员伤亡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六)法律费用保障。发生可能引起保险合同项下索赔的情形时,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合理的、必要的仲裁费、诉讼费、鉴定费、律师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征求意见稿还明确,投保经费来源方面,公办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经费相应由各级财政负担或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立项解决。享受市、区政府财政补贴、扶持的民办养老机构,应将相关补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

投保费用方面,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7〕60号)文件精神,综合考虑评估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能力,第一年度购买养老机构责任保险的保费为每床位不低于120元(包含从业人员责任保障),由各养老机构购买,往后年度续保费用按照保险调整系数确定。

实际保费金额以投保时养老机构实际入住老人的床位数为准,并在以上保费的基础上根据医疗费用限额、运营资质、星级评定等级证书及上一年度赔付率情况上浮或下浮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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