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October
2018

沈阳市首次就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立法

发布者:汇乐集     浏览次数:

10月25日,沈阳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首次审议《沈阳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草案)》,这是该市首次就居家养老工作进行立法。

条例草案首先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定义和内容,将生活照料、助餐、助浴、康复护理、精神慰藉等列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条例草案还明确了居家养老服务用房配建的刚性标准,分别规定新建居住区、已建成居住区应按养老服务规划,以每百户建筑面积不低于35平方米和25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设施。

针对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服务需求,条例草案规定应为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户家庭中的老年人、65周岁以上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老年人等提供个人缴费补贴和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为吸引专业社会服务企业和组织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条例草案规定,市和区、县(市)政府应制定和完善居家养老扶持政策,通过设施保障、财政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将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委托给专业组织、机构运营管理,并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就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条例草案提出,医疗卫生是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重要内容,目前,老年人对社区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需求日益增长,社区卫生机构配备使用的老年人常见病、慢性病用药品种还不能满足老年人需要。因此,建议在服务供给与保障方面增加:为80岁以上老年人提供优先就诊服务;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诊平台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保障社区卫生服务药物供应,为老年人在社区治疗常见病、慢性病用药提供方便;支持二级及以上医院和有条件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康复护理;鼓励医疗机构和社会力量依法开设护理站等专业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医疗护理、康复指导等服务。